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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监察专项督查

发布时间:2016-10-25 10:45:00

来源:工业节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

为督促落实《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16〕89号)、《关于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350号),确保全面完成各项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决定组织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专项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区

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承担的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量,选择天津、河北、辽宁、吉林、山西、内蒙古、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等20个省(区、市)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专项督查。

二、督查内容

(一)2016年度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开展情况。包括钢铁企业能耗专项检查,合成氨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贯标,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落后机电设备淘汰以及高耗能落后燃煤工业锅炉淘汰等五类专项监察任务安排部署、工作实施、结果处理、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配套经费使用情况。

(二)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包括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体系建立情况;地方性工业节能监察经费设立拨付情况;工业节能监察模式探索创新以及工业节能监察监督机制建立落实情况等。

三、督查程序

被督查省(区、市)督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工作程序为: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督查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情况汇报,承担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机构关于专项节能监察开展及监察结果和处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资料。现场查阅被督查省(区、市)重大专项监察任务安排部署、执行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执法文书、会议资料等支撑证明材料。

(三)抽查验证。针对监察结果的正确性、程序的规范性、处理结果的合理性,督查组在每个被督查省(区、市)选择2-3家钢铁企业抽查能耗专项执法情况,1-2家其他行业企业抽查其他专项监察任务完成情况。

(四)情况反馈。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召集被督查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初步反馈督查情况。

四、组织实施

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8个督查组,对20个省(区、市)开展专项工作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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