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5 15: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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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持续提高工业能效和绿色发展水平,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计划。
一、围绕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依据强制性节能标准,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区域工业能效水平提升,实施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
(一)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2019年对铜冶炼、镁冶炼、铅锌冶炼、多晶硅、铁合金、磷化工、陶瓷等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电子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及窑炉能效情况(重点核查电真空器件、电子陶瓷、磁性材料企业电子窑炉能效达标情况)进行行业全覆盖专项监察。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监察2018年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标违规企业以及日产2000吨熟料以下的水泥企业。对监察发现的违规企业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依法依规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以及《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13)、《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200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153-2009)等国家标准,对电机、变压器、水泵、风机、空压机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产品。
(四)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对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数据中心进行专项监察。按照《数据中心资源利用第3部分:电能能效要求和测量方法》(GB/T32910.3-2016)等标准,核算电能使用效率,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五)2018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18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依法监督管理,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依据《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规定,继续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公布监察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一)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察。依法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履职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监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工业企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和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三)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监察。依法对工业企业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进行监察。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业节能执法要求
(一)完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机构建设,构建目标统一、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节能监察保障体系,保证工作连续性。各地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通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业务交流、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各级节能监察机构间的交流,促进全国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
(二)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监察机构建设的指导,分层次、多渠道开展节能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和水平。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推广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识在线核对、能耗指标自动核算、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等模式,推动工业节能监察更加准确高效。鼓励各地整理发布一批执法规范、工作扎实、节能效益突出的节能监察优秀案例,加强宣传交流,推动制定节能监察规范行业标准,扩大节能监察工作影响。
(三)加强节能监察结果分析应用。各地要做好对节能监察结果的分析应用,针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改进建议,引导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编制计划方案,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请于4月4日前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申报2019年专项监察任务(包括监察类别和企业名称,见附件1、2)。对要求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的行业应仔细核对企业名单,确保不漏报、不错报,对已停产企业应列明企业名单并注明(不组织实地监察和申请补助)。对于不能独立开展本地专项节能监察工作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协调组织机构和专家,完成相关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于6月底前将2018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要按照《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6〕228号)要求,梳理前期节能监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在申报任务时提交资金使用报告,说明结转结余资金情况(在附件1中填写)。对于存在结转结余资金的地区,本年度专项监察优先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其余不足部分安排使用2019年补助资金。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部署,鼓励各地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节能监察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强化工业节能执法效力。
(五)严格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地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于10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以及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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