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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严控煤电发展

发布时间:2016-04-25 10:20:00

来源:两部门发文严控煤电发展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4月25日发文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结合各地“十三五”电力供需形势,科学引导我国煤电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我国用电量增速趋缓,电力供需总体宽松。煤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规划建设规模较电力需求偏大等问题。通知中提出四方面来引导我国煤电健康发展。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综合考虑未来3年煤电项目经济性、电力装机冗余程度、环保及政策约束等因素,国家将建立煤电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对外发布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两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趋势,结合煤电风险预警提示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用电需求增长情况加强监测分析,发生重大偏离时,请及时报告两部门。

(二)严控煤电总量规模。根据国家“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将明确的各省(区、市)规划期内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各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优化布局本地区规划期内的燃煤电站项目。电力盈余的省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电力缺口的省份,应优先发展本地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充分发挥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作用。各省(区、市)要进一步提高标准、加大力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能效、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和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

(三)有序推进煤电建设。取消2012年及以前纳入规划的未核准煤电项目,相应规模滚入当地未来电力电量平衡,待2018年后结合电力供需情况再逐步安排。黑龙江、山东、等13省(区)2017年前应暂缓核准除民生热电外的自用煤电项目。黑龙江、辽宁等15省(区),除民生热电项目外的自用煤电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2017年前应暂缓开工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核准程序,对于前置条件不具备的煤电项目,不得核准。已核准的煤电项目,未取齐开工必须的支持性文件前,严禁开工建设。

(四)加大监督管理处理力度。两部委加强对全国煤电相关规划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调监管,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各地实际,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违规建设的煤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办理业务许可证并通报全国;电网企业不予并网;银行及金融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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